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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贸促会证明书办理,专业服务快捷

2024-04-19 03:00:01 6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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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调解机构

(一)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二)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三)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调解案件。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设立地方委员会,其委员由该地方或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机构和团体组成。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主要任务

(1)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和其他经贸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组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和它们的活动;负责与中国以外公司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中国以外公司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向中国以外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处;组织、参加或与中国以外公司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4)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出具中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和海上货运业务的文件和单证;为到中国以外从事临时出口活动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出具有关单证册,并对其提供担保。

(5)代理中国企业在中国以外或中国以外公司和个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办理有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等业务。

(6)开展中国国内外经济调查研究和经济贸易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向中国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及中国内外公司、企业的资信调查服务;联系、组织中外经贸界的技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发行对外经济贸易报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组织对外经济贸易洽谈;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工作。

(四)原产地证的更改、补充及重新签发 (1) 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 (2) 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毁损,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证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确实的依据,经签证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证机构在新签证书第五栏内加注英文"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E NO. DATED WHICH IS CANCELLED."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的日期应为重发证书的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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